近日,岳陽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掛牌平江縣新南礦區(qū)建筑用花崗巖、砂巖礦采礦權,該礦權擬設采礦權范圍內保有控制資源量1040.60萬噸,擬設采礦權范圍內可采儲量1008.42萬噸。生產(chǎn)規(guī)模100萬噸/年,出讓期限11.08年,掛牌起始價4400萬元。據(jù)獲悉,該礦權為“凈礦”出讓、競得人繳納的礦業(yè)權出讓收益首期繳納按成交價向上取整20%,剩余部分在其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年度的一半時限均攤繳清。除此外,成交后還需支付出讓成本6042萬元。起始價加支付的出讓成本,其成本超10元/噸。1、采礦權為用益物權,競買人按程序競得后,還需辦理安全生產(chǎn)、環(huán)境保護、林業(yè)、水利、采礦許可證等相關審批手續(xù),方可動工建設。
2、采礦權人自領取采礦許可證之日起一年內未進行建設或生產(chǎn)的,由發(fā)證機關注銷其采礦許可證。
3、根據(jù)《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2號)第六條,競得人須投入采礦生產(chǎn)滿1年方可轉讓采礦權。
4、競得人為涉外投資企業(yè)的,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無異議后按要求簽訂《采礦權出讓合同》。相關部門不同意設置的,取消其競得資格,交易服務費不予退付。
5、本次競得人除按要求繳納采礦權出讓收益外,成交后還需支付出讓成本6042.727056萬元。
6、本機關依據(jù)采礦許可發(fā)證權限承擔該采礦權出讓工作,礦權出讓前期“凈礦”成本、縣級政府承諾事項及屬地矛盾相關糾紛由礦權所有人平江縣人民政府依法處理,并承擔相關法律責任。